青海省燃气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青海省燃气协会,英语译名:Qinghai Fuel of Nature Gas Association
第二条: 协会性质:在我省行政区域从事燃气经营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燃气企业、事业及有关单位之间的联系、协作、交流,推进燃气行业的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安全技术水准,为促进我省燃气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若正式党员不足3人暂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的条件,应当通过建立联合党支部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自觉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章程从事活动,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本协会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五四西路65号青海建设科技大厦五楼51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纠纷。
(二)开展燃气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经营管理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燃气发展规划等提供依据,并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信息资料。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燃气行业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科研设计、施工以及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四)积极开展咨询服务,收集、提供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有关燃气方面的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开展燃气具产品的展评和推广。
(五)协助政府推行燃气行业的产业政策,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并提出研究和建议事项;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承担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六)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七)开展有关燃气技术、经验交流与合作,邀请国内外专家来青讲学,派员出国进修、考察和讲学。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经政府批准的从事燃气生产、供应、科研、设计、施工和生产燃气设备、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与燃气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及对发展燃气事业作出贡献的其他人员也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2、自愿申请;
3、能正常开展规定范围内的活动。
(二)个人会员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热爱燃气事业;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
3、与燃气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及对发展燃气事业作出贡献的人。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闭会期间有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本协会组织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法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和研究本协会的工作及重大活动。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协会的各项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
状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
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区域燃气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三)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和副理事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研究协会重大工作事项;
(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可委托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主管协会年度财务计划和财
务收支等相关工作;
(二) 组织制定、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聘任;
(五)聘任分支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10000元;
(二)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8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6000元;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侵占、私分或挪作它用。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选配党组织负责人要征求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意见,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党务工作者职务变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条: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支持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和“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行政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21年1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起生效。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